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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凡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对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同类型的污染物必须同时进行治理。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八条 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一)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一千米的卫生防护带内;
  (四)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一)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二)崇明岛北岸纵深五公里陆域范围内。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四)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况,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三条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的分工:
  (一)投资总额超过三百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前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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