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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内进步            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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