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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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