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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
(1987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轮渡因受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按规定必须停航时,由市轮渡公司发布停航通告,并及时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应每隔一小时广播一次,直至轮渡恢复航行为止。
 二、职工因轮渡停航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各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
 三、因轮渡停航轮站乘客积压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航运公安局、市轮渡公司等单位,维护好轮站码头秩序。各轮站必须加强宣传,候渡乘客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渡口乘客拥挤时,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可在候船室大门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公共、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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