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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市土地局可以采取双方协议、邀请投标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市土地局应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规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投标者应具备的资格。
  (九)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招标程序、要求、规定和决标标准等。
  (十)投标时需缴纳的保证金额。
  (十一)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受让人的经济责任等规定。
  (十二)有关出让、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十三)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四)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其他。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出让金、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文件。
  (三)市土地局在接到按第二项规定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天内给予回复。
  (四)经过协商取得协议后,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定金。
  (五)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向市土地局领取土地使用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登记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七条 邀请投标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邀请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具体资料。
  (二)应邀的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和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不具备投标者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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