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失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
 第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各类登记事务。登记文件可公开查阅。
 第八条 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局在下列范围内核定:
  (一)娱乐用地           二十年
  (二)工业用地           四十年
  (三)公寓、住宅用地        五十年
  (四)旅馆、商业、办公楼用地    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  五十年
  (六)综合或其他用地        五十年
  需要超过上述年限的,由市土地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以申请续期。续期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予以核定。
  土地使用权需续期的,应另订出让金和重签合同。
 第十条 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但违反本办法的转让和抵押无效。
  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十一条 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并不再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不依照本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第十三条 出让的地块和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共同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