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原价为准。
  房屋及建筑物按交付验收的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计价;机器及其他固定资产价值应包括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改装费等全部支出计价;有偿调入的旧设备,可按重置完全价格入帐,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修复费、改装费、安装费等)低于重置完全价格的差额,应列作已提折旧处理,高于重置完全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计价。
  固定资产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接受奖赠,馈赠的固定资产,可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 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应支付的银行设备贷款利息,在工程完工前可采用预提方法计入工程成本(即构成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逾期归还银行设备贷款支付的利息,应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按分类综合折旧法计算折旧费。分类综合折旧率为:房屋及建筑物类,年折旧率百分之六,使用年限十六年,残值率百分之四;机器及其他固定资产类,年折旧率百分之九点六,使用年限十年,残值率百分之四。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为年折旧率的十二分之一。每月折旧费应按月初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乘以月折旧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应计算折旧(房屋及室外建筑物除外);超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因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经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提前报废的,其未提足折旧的可以补提,季节性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计入生产成本;大修理期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实行承包的企业,在承包期内必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一般不实行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为了均衡成本负担,企业可按年度大修理计划按月预提大修理费用,年终预提费用与实际支出发生的差额,应调整当年生产成本。某些企业(腐蚀性强、磨损程度高的化工、建材等),经市乡镇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结余留用的制度。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购入或外部投入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的摊销,除有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得低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在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使生产正常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