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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筹资金额和筹资的范围、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主管部门审核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交验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
  公开发行的企业,还应提交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指定的经济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第九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可为记名式或不记名式债券,但内部发行的债券应为记名式债券。债券的利率应在发行前确定,发行后不得再调整。
 第十条 债券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债券字样;内部发行的,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发行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发行总额和票面金额。
  (四)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时间。
  (五)发行日期。
  (六)债券编号。
  (七)发行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还本期限和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行记名式债券的,还应载明债券持有者本名或名称和转让、挂失的规定。
  企业发行债券之前,应将债券格式送批准机关审定。
 第十一条 发行债券应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还本付息时,均应以人民币计付。支付利息时,应按国家规定扣缴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 批准机关应根据本市债券发行年度控制总额和企业资信等级确定企业可发行的债券总额,并按国家规定核定债券利率。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债券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内部发行债券,企业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债券发行,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资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债券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 凡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按季向批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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