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放股息、红利时,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扣缴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年终决算报表和董事会关于红利分配的决议送批准机关备案。内部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将年终决算报表和红利分配方案送经批准机关核定后,才可发放股息、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在股息、红利发放日前登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经营亏损,且未建立后备分配基金的,当年不得分红,以后也不得再补付红利。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发行金额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
  (二)实际发行超过批准发行金额的,如系公司自行发行,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超发金额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如系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超越委托权限,责令其将超发所得资金交由人民银行市分行处理,并处以超发金额的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发放额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
  (四)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乙种分红方式的,如股息和红利发放超过核定的标准,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并按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赔偿股票善意取得者所受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其到经营股票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转让所购的股票,并处以购买额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交易业务,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和加收罚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一条 伪造股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股票发行审批和代理股票发行、交易的金融机构,可收取手续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