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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维护单位应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 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 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计算。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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