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