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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签证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秩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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