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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1987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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