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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废止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城乡基本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所属上海市测绘处(以下称市测绘处)是本市城乡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行使本市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管理的政府职能。
  本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基本测绘是指执行国家基准(包括平面、高程和重力系统)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的大地控制测量和城乡基本地形测绘工作。专业测绘是指基本测绘以外的、按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各项专业工程测绘工作。如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测量和市政工程、道路、码头、航道、水文等测绘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方针政策,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负责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各专业单位的测绘业务和工作关系;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市测绘工作水平。
 第四条 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测绘和管理统一分幅的1:500、1:1000、1:2000、1:5000和小于1:5000比例尺的国家或城市基本地形图。
  (三)组织测绘和管理本市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和地下综合管线测量。
  (四)负责审查各单位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五)负责审查本市各单位公开出版、张贴、电视播放等各种全市性的专业地图、示意地图的地理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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