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处理违反市场管理法规案件,要罚款、没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执行;集市管理办公室的罚没权限,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
  凡罚款、没收时,应发给专用收据。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