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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派员参加或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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