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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86]11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土地举办的合营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合营企业申请用地,由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办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征用土地或使用原有土地举办合营企业,应由中方合营者凭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土地局申请预约登记,由市土地局移请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使用预约证。
  预约使用土地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
  第六条 合营企业取得批准设立的证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合营企业必须在领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应重新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批准终止营业时,合营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交回,并缴销土地使用证;合营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六个月前向市土地局办理延长使用土地手续。
  第七条 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因使用土地发生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通部分的建设费用,以及因企业特殊需要或专用而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费用,由合营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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