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4月9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9日)废止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 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 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