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度起施行。
附件一: 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级距 全年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000元的 7 0
2 超过1000至2000元的部分 15 80
3 超过2000至4000元的部分 25 280
4 超过4000至6000元的部分 30 480
5 超过6000至8000元的部分 35 780
6 超过8000至12000元的部分 40 1180
7 超过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 45 1780
8 超过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 50 2680
9 超过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 55 3880
10 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60 5380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