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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滩涂趋势稳定或属于淤涨地段;
  (二)与国家或本市的总体规划无矛盾;
  (三)对周围地区的水产资源、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不利影响但已有具体措施予以消除的。
  属于农业用途的圈围,滩涂高程应高于当地平均高潮位。
 第二十条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时必须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验收,符合防汛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不符合的必须返工重建,重新验收。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乡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发展农副业生产,经批准的圈围滩涂工程和关键性生产配套设施,可由市或县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农业用途圈围,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免征农业税。

第五章 滩涂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在滩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滩涂管理的方针、政策,在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开发利用滩涂的规划;
  (二)审批市有关部门开发利用滩涂的规划,审查新建堤防的工程技术设计,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审批各县促淤及开发利用滩涂的规划、需由市补助经费的年度工程计划和新建堤防的工程技术设计,并组织工程验收;
  (四)在本市滩涂开发利用及治理过程中,协调各方关系,处理重大违章事件,仲裁有关纠纷;
  (五)监督、检查有关滩涂管理的法规、规章的执行;
  (六)组织与开发利用滩涂有关的科学考察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 滨江沿海各县水利局在滩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划和计划,编制本县开发利用滩涂的规划和年度工程计划;
  (二)审查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开发利用滩涂的规划,审查新建堤防的工程技术设计并报市水利局核准,参与工程验收;
  (三)负责本县范围内各项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管理和养护;
  (四)在本县的滩涂开发利用及治理过程中,协调各方关系,处理违章事件,仲裁有关纠纷。
 第二十五条 滨江沿海各县水利局下设海塘管理所,具体负责滩涂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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