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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失效]

 (四)有关专业银行,对出口创汇好、市场名优紧俏产品的发展;对高能耗、高用料产品的转移和合理开发资源、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等联合项目的信贷,应优先支持。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要积极帮助各专业银行进行横向资金调剂。
 六、调整征税办法
 (一)对经济联合组织不应重复征税。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 不缴纳产品税; 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 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办法以及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按市税务部门制定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经济联合组织,以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中新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
 (三)企事业单位向能源、原材料生产开发基地和交通设施、“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四)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下同)暂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 照章缴纳所得税。 但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其免征所得税的限额,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放宽,最高可达到五十万元。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银行措施贷款投资于联合企业的,其从联合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用委托贷款投资于能源、原材料生产开发基地、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也可比照办理。
 (六)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独立咨询服务机构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七、经济联合所得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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