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地区和部门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战略决策,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
(二)为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提供咨询;
(三)为生产单位的技术攻关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流程的开发和应用提供咨询;
(四)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提供科技咨询;
(五)为有关部门、地区和厂矿企业提供技术经济情报或进行技术、经济预测;
(六)其他与科技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及有专门规定的工程项目(如基本建设、高压容器及设备等)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取得勒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科技咨询的委托程序:
(一)委托方向科技咨询机构提出科技咨询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和完成期限等。
(二)科技咨询机构同意承接委托项目后,可就科技咨询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内容、要求、方法、进度、费用预算等,向委托方提出科技咨询项目建议书。
(三)双方就科技咨询项目建议书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科技咨询合同。
第四章 合同、费用和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背景及对项目的扼要说明;
(三)项目的内容及范围;
(四)工作程序、方法、进度、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
(五)委托方的代表人和科技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六)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服务及设施;
(七)咨询成果的形式及所有权;
(八)项目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九)合同的延长、修改及重订;
(十)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科技咨询合同双方认为合同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可向科技咨询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合同依法签订后,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