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一类混合区 60 55 50
二类混合区 65 60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6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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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3、本标准值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一米,传声器高于地面一点二米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一米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分贝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附表二:上海市固定源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等效声级超标准一至三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含十户,下同)的,按月征收一千元;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一百元;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等效声级超标准四至六分贝A的固定噪声源,影响居民十户以下的,按月征收二千元;影响居民十户以上的,每增加一户,每月增收二百元;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