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上海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上海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经营外贸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及其代理接运部门,进出口商品的仓储、运输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商检条例》六条规定的除外),均应接受上海商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及其代理接运等部门,向海关申报前必须及时向上海商检局报验或申报。
  第四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为便于及时通关,疏港和对外索赔,由代理接运部门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向上海商检局办理形式报验,然后凭上海商检局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报关验放。
  订货、收货、用货单位提货后,除上海商检局特准者外,均应及时向上海商检局正式报验,并附交检验出证工作必须的对外贸易合同、国外发票、提单或铁路、空运运单、装箱单、说明书、国外检验鉴定证明、理货签证等资料,由上海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后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对外索赔证书。
  第五条 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统一由代理接运部门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向上海商检局申报。上海商检局在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申报章”,连同“检验通知”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一并寄送有关进口单位。
  订货、收货、用货单位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合同项目或有关标准规定自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检验结果报告单”,送交上海商检局审核销案。如验收不合格,须在索赔有效期三分之一时间前报请上海商检局进行复验,并附有关单证资料。经商检复验仍不合格者,由上海商检局签发对外索赔证书。如自行验收有困难,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或申请上海商检局检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