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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认可。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
 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四百吨,或电力五十万度、或燃料油二百吨、或煤气三十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三百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
 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良”的标准。
 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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