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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失效]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承包过的工程,包括名称、地点、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和工程质量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的公证材料。
  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发给该项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还须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工程设计、施工登记手续。
  上述申请、登记手续,国外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委托工程筹建单位或者国内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应事先与工程筹建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商定,并经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者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必须聘请本市可以承接该项建设工程设计的持证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设计顾问的业务和职责如下:
  (一)向国外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包括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范等。
  (二)协助国外设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国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规范;
  2、是否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
  3、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4、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我国设计技术规范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设计技规范是否合适。
  复核事项,必须委托设计顾问担任。
  (四)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委托设计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
  (五)国外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和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由本市持证勘察单位或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勘察单位承担,不得委托国外设计单位(包括勘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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