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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修正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植保植检站。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一)市植保植检站:
  1.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
  2.开展产地检疫;
  3.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4.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
  5.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检疫干部和兼职植物检疫员,检查并指导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
  (二)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2.执行县(场)种子、苗子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
  3.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
  4.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执行产地检疫,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
  5.在当地车站、港口、码头、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6、向当地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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