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