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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非交通部门的公路运输企业主要承担与本局、本公司系统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物资运输;其中郊县农机服务站以及社队的汽车、拖拉机,主要承担直接为农、林、牧、副、渔业和乡镇企业生产服务的物资运输。
  个人或联户主要承担农村农副工产品,生产建设物资、生活资料以及城镇居民零星物资运输。
 第八条 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主要的车站、港口、大型库场集散物资,以及本市起运的跨省市物资,实行计划运输。
  列入计划运输的物资的运输任务,由公路运输管理机关指定运输营业单位统一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承揽。
  抢险救灾、防台防汛、国防战备等物资运输,由公路运输管理机关下达指令性任务,承运单位必须保证及时完成。
  计划运输和指令性运输以外的物资,托运单位可以择优托运。
 第九条 月度托运量在一百吨以上的托运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工,事先向对口承运的公路运输企业报送月度托运计划。公路运输企业应汇总后报公路运输管理机关,并按期向公路运输管理机关报送公路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条 公路运输管理机关,可根据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公路运输企业,进行联合运输和回空配载,统一受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公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定期召开运输计划平衡会议,统筹和协调运输任务,优先保证国家重点物资的运输。
 第十一条 承运市内计划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上海市市内公路货物运输行车路单》,由公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或经公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由公路运输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签发。
 第十二条 本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由公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安排,统一签发《上海市跨省市汽车运输行车路单》。
  跨省市运输鲜活、冷冻货物,以及科研测试项目等特殊运输任务,须凭市级主管公司或县的主管局证明,经公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发《上海市跨省市汽车运输行车路单》后,自行派车运输。
  对有长期固定协作关系、属于合理运输的,可按季度签发定期行车路单。
 第十三条 本市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除轿车、微型车、市旅游局批准的专营旅行社的旅游车以及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和市公共交通公司省市际定线客班车外,均应填写行车路单申请表,经车辆所属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由公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发《上海市跨省市客运汽车行车路单》后,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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