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在新规定未公布实施前,可暂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洽谈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开设自营企业:
一、委托代办开业申请、上报项目建议书。
外国投资者在沪开设自营企业(下称外资企业),可委托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单位代办申请开业业务。
受托单位应负责向外国投资者介绍在本市开设外资企业有关税法、工商登记、供销渠道、外汇管理以及我国其它有关法律、法令、条例的规定情况,并介绍与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洽谈。
外国投资者决定在沪设立外资企业后,向受托单位提出书面委托。受托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委托要求初步落实土地使用、劳动力安排、供销渠道、水电供应、保险、运输、环保等具体问题后,向市对外经贸委上报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并抄报市计委及有关委办各一份。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项目建议书后,会同计委和有关委办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批复,然后由受托单位转告外国投资者。
二、上报和申请开业文件。
外国投资者接到受托单位转告的市对外经贸委的批准意见后,在受托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并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上报市对外经贸委: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外国投资者的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2.开设外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同中方有关单位草签的各项有关协议;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给受托单位的委托书。
上述文件应以中文本上报,如有外文本者,应同时附报外文本。但审批时以中文本为准。
受托单位在向市对外经贸委转呈上列六项文件时应另附受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对设立该企业的意见书。
市对外经贸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对批准项目,即颁发批准证书。应由经贸部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的项目,市对外经贸委应在一个月内转报经贸部。
三、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应凭批准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也可委托原受托单位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