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不论是探讨性或是实质性洽谈,在每次洽谈后的二天内,洽谈单位应填写《洽谈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抄送市对外经贸委集中信息,每周一次汇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 开办合营企业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总额不超过五百万美元,不需要新建厂房,能源、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能自行安排落实,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的合营企业,不论生产性项目或非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报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可授权主管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报请市对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区、县开办的这类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二百万美元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可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请市对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区、县举办的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不超过三千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产品为国家急需,基本建设、能源、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能由本市自行安排落实,外汇收支能在本市综合平衡的合营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合同和章程草案,均应由主管局审查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并抄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经贸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备案。
(三)超过上述范围的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合同和章程草案,均应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贸部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同时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
(四)凡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凡须报市对外经贸委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的项目,应由主管局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开办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
(二)已批准的合营企业项目建议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各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
(四)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