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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均应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公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区、县人防办制订计划,统一维修养护;单位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应搞好维修养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
  (一)单位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养护。所需费用,企业单位人防工程大修理,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计入生产成本。其他单位人防工程的修理,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无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维修养护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二)公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区、县人防办组织维修和更新“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设备,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解决。各区、县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分管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实行定期交纳维修养护费的办法,由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土建部分和“三防”设备实行包修。
 第二十七条 凡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均应定期检查、抽水、通风、清扫,搞好维修养护。公用人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由所在区、县人防办统一办理,所需经费从人防工程维修养护费中开支。单位人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应选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做到定人、定时、定任务。维护人防工程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维护公用人防工程所需的劳力,各区、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或组织专业队伍、招用临时工的办法解决。单位人防工程,由本单位安排劳力进行维修养护。工程数量多、设备技术复杂的单位,可以组织精干的维修队(组)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的用电电价,根据原电力部一九七六年《热电价格》的规定,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外,其它用电按非工业电或工业电价收费。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县人防办和有关单位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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