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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1993年6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按维护管理的责任区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直属的人防工程和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
  (二)区、县的疏散干道、联防通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校内的人防工程;
  (四)解放后建造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地下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场地下的人防工程,均为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全市人防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人防办负责所属公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市级各局人防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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