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5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95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六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资部门应根据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规定,于每月八日前向上海外贸局报送下月份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货源计划,并于每月十日前向上海港务管理局报送下月份内贸货物的出口托运计划。特殊货物应另列清单说明。
 第三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参加上海市和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召开的两级平衡月度运输计划会议,接受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积极制定措施,组织装卸疏运。
 第四条 物资部门和运输部门应以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为依据,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负责召集有主要物资部门和铁路、市内运输以及长江、沿海、内河航运等部门参加的旬度疏运会议(每旬逢九日,二月下旬提前二天召开),总结本旬疏运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物资部门提供港存货物的流向、数量、托运情况;运输部门根据托运要求,积极提供运力,共同平衡,编制好下一旬的疏运计划。
 第六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对进口船舶应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合理指泊,并积极组织好货物的车、船直取。对重点船货,应召开船前会议,落实接卸等各项事宜。
 第七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根据“以疏保卸、以出保进”的原则,优先安排昼夜疏运作业计划。如遇大船装卸作业和疏运作业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疏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