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采取逐级分成的办法。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按实际收入数留用百分之七十,上缴给县乡镇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实际上缴时列作支出);县乡镇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按实际收入数留用百分之八十五,上缴给市乡镇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十五(实际上缴时列作支出)。各级主管部门留用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经费开支、技术推广、产品展览、展销以及教育基金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等业务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管理费的使用应受同级财税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了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和按经济责任制规定留给企业那部分外,应按时上缴给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留利的比例由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对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可只留给奖励基金;对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企业,除奖励基金外,还可留给一定比例的更新发展基金,以调动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批准减免产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而增加的利润,不能列作企业经营成果或作为计酬、提奖、留利的考核依据。应全数上缴给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
第六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更新发展基金管理。企业的更新发展基金是由企业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等项内容所组成的专用基金。企业可自行决定用于更新、添置固定资产等投资性支出,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项拨款管理。企业的专项拨款是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指定的固定资产购置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专用基金。企业应按计划抓紧时间完成购建任务,争取早日投产。工程项目结束如有结余奖金应该上缴,如有不足,应由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下拨补足。
凡列入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而暂时短缺的资金,如由企业出面向财政和银行借入,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借款到期前将本息及时下拨给企业。
第三十条 福利基金管理。企业的福利基金可按劳动报酬总额(剔除奖金和副食品补贴,以下同)的百分之十一计提。用于企业人员的医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企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医务室、托儿所等企业福利部门的费用和集体福利设施费等,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视企业实际使用情况,核定留用比例。主管部门集中的福利基金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劳动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三点五。这部分资金仍应作为福利基金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专用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