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尊敬老师,爱护学生,互敬互爱。
二、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严禁任何人闯入学校滋事生非,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夺师生员工财物,损坏学校设施,扰乱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