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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


  为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活动新闻报导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下列新闻报导,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审核:
  (一)全市性的重要经济政策、规定、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全市性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项目。
  (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机构和人事变动。
  (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报导。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不包括外事活动)。
  (七)其他需经市政府审核的重要新闻报导。
 二、凡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管业务范围的新闻报导,需经各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审核,其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新闻报导,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三、凡属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新闻报导,需经市外事办公室领导同志审核;其中属于对外经济活动新闻报导,由市进出口办公室①领导同志审核。重要的也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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