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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绿化地带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屋住宅防空防火办法的布告>等37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绿化地带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

 一、游客进入公园、风景浏览区和绿化地带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公园游览区的有关规定,发扬新道德、新风尚,提倡“五讲四美”,文明游览;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安全、伤风败俗、破坏公共财物等一切不文明的行为作斗争。
 二、游客购买门票等要顺序排队。游客进出公园、风景游览区和绿化地带参加各种游览活动,应循序进行,不准拥挤起哄,不得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进入公园、游览区内设摊、出售物品和进行其他各种经营收费活动的,需要公园和游览区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各种车辆非经公园和游览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入。
 四、要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准进入花、树坛和封闭的草坪摄影、休息。不准攀折花木和采摘果实,不准损坏草坪,不准攀登立峰叠石和树木。
 五、严禁在名胜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和林木上涂抹、刻划、粘贴。
 六、要维护公园、游览区和绿化地带的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果皮、渣核、纸屑,不准随地便溺。
 七、要爱护野生和展出的动物。不准捕猎,严禁恫吓、戏弄、投掷、打击动物,或投喂食物。不准在非钓鱼区内钓鱼。不准捕捉蟋蟀。
 八、非经公安机关和园林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公园、浏览区内举办舞会、聚众说唱。禁止各种球类活动,禁止在非游泳湖、池中游泳。禁止高声喧哗,保持园内安静。
 九、禁止伤风败俗的活动。严禁播放、演唱反动、黄色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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