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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失效]

  二、年度检验。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牌证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在行驶证上予以签证。未经年度检验合格签证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三、临时检验。车辆须经常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随时可以对车辆进行检验。
 第九条 车辆检验主要项目与要求:
  一、车辆结构须紧固、整洁,各连接部位不变形、断裂或锈烂。
  二、自行车、三轮客、货车和残废人乘用车的铃、刹车等安全设备须齐全有效。
  三、人力车的各项装置、车厢容器须符合规定。
  四、机踏两用车的发动机、制动器、灯光、喇叭等机件设备,须符合规定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应由专业厂、商统一制造和经销。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制、拼装的车辆,一律不核发牌证,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外国驻沪机构和外籍人员的车辆,统一由黄浦区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登记。

第三章 补、换发牌证和异动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牌或证。在新号牌制发前,“补牌证”代替车辆号牌。
 第十三条 已领牌证的车辆,需要过户、变更、转区、转籍时,可由车主填写“异动证明书”,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转区或转籍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牌、证,开给“车辆转移证明”,由迁入区域或外省市车辆管理机关另发新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在外省市已领牌证的车辆迁入本市,须有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迁移证明,方可办理入境登记。人力车(除残废人乘用车外)不办理入境登记。
 第十六条 车辆如长期不用,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驶登记。
 第十七条 停驶车辆如需恢复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复驶手续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制造单位试制新型车种,须将设制方案报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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