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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十公尺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用事业局主管,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承办)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条 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的单位,必须进行回灌。如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不灌。
 第六条 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有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七条 凡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必须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用水资料及井位图,经审查同意,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向主管机关上报施工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凿井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凭证明文件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深井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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