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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未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和上海自来水公司批准一律不得使用。消火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准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火栓工具、接头,以及擅自开启消火栓。
 第三条 有关单位如确实需要用消火栓取水,事前要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经公安局消防处同意定点使用,使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使用完毕,应报消防处核验,及时归还使用工具,缴销申请用水证明,并且抄计用水量,向自来水公司付款,常年使用消火栓的公用事业单位有负责维修保养的义务。
 第四条 凡经许可使用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改建消火栓,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无损。如发现消火栓的部件缺损应及时报请消防处和自来水公司修理,使用单位应承担赔损费和漏水费。
 第五条 凡经许可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收工后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如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用水。拆除用水装置,恢复消火栓的正常状态,以保持消防的及时用水。除火警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消火栓开足,以免影响水压,妨碍用水。
 第六条 消防处和自来水公司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街道消火栓的养护维修工作。消防处对街道消火栓应当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漏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修理。自来水公司在检查水压、水质和施工需要开启、关闭消火栓时,如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并且通知消防处或所属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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