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的办法
(本办法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行凭证供电制。
1.实施范围: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机关、商店、部队,一律实行凭证供电制。
2.指标分配:市计划用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办”)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一制订全市用电指标分配方案(包括统一确定各行业、各单位的厂休日),分到各区、县、局,再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参照历史最好水平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定;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电证内容应包括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电量、用电时间和用电单耗。
电证由主管部门分发,并由“市电办”(或“市电办”所属各地区领导小级、县用电办公室)会章。
3.严格考核: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生产企业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非生产单位,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要进行考核上报。“市电办”考核到各区、县、局和用电大户,并检查到所有用电单位;区、县、局考核到公社、公司及直属用电单位;公社及公司考核到所属用电单位。各基层用电单位都要接受变电站计划用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站管会”)的考核和督促。
4.谁超限谁:所有用电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电证所规定的指标,不准超用。对超用的单位,要实行昨超今还的原则,不遵守者实行拉闸限电。对因超指标用电而造成的拉闸限电,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用电的责任。
二、开展“一查四定”。
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用电大普查,查清用电设备、用电性质(如连续性生产设备或非连续性生产设备等)、负荷及电量大小;查清浪费电力、非法用电情况和节约潜力;查清用电单耗上升原因;查清贯彻执行市革委会关于调整班次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实行“四定”,即:定负荷、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一查四定”每年应进行几次,使分配的用电指标更切合实际。
三、安装“电力定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