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在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的,对携犬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处十元罚款。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三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者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三)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五)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六)驾驶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盖房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
  (二)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占路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在道路、广场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场、流漏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对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元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