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第三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票计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选举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设投票站投票的,计票后报选区汇总。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开票的,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批准,另定日期,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开票。
各选区在计票结束以后,应向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选举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得票数和未当选者得票数。
第三十八条 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无效,少于发出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得票人中按法定差额数确定得票多的前几名为代表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根据
《选举法》的规定,确认各选区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四十一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