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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1992)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选举机构对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上报,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在选举日之前,安排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由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选举前应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
 第三十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凭选民证发给选民选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写。
 第三十四条 选民因患病、残疾、分娩、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在选举期间外出等,自己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会场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区所设的流动票箱进行投票;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五条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所在劳改、劳教场所的选举。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住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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