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人大常委会机关、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
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条 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宣传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直接选举的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经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系统可以设立五至十一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员参加,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批准,或者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批准,报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域确定代表基数,再按各区、县、乡、镇人口数增加代表数。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按照
《选举法》第
九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原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