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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199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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