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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199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市直接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已制定、颁布《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情况,决定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住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修改为:“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所在劳改、劳教单位的选举。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住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二、删去第九章“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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