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城乡各种林地和绿地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禁止拔绿建楼。因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绿地的,应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征用土地或调拨土地的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原有林地、绿地的用途。
经批准征用或调拨林地、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向被占用林地、绿地的单位补偿相应的林地、绿地面积和赔偿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绿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郊县各种防护林地,须经市农业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林地、绿地(包括本单位的林地、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绿地应按时归还;使用单位应负责林地、绿地的恢复建设,或赔偿相应的费用,由林地、绿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
临时使用的林地、绿地上的树木需保留、迁移或砍伐的,应在审批使用林地、绿地时一并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地内增加非园林设施和大面积调整绿化布局的,其规划应事先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方可实施。
市、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禁止开展有损公园性质和功能的各种活动。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园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金。
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或保护林木、绿地有功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或地区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定建设林地、绿地或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
(二)临时使用林地、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按时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
(三)侵占林地、绿地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并按被侵占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四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