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死亡或因风、雷袭击、河岸倒塌等自然原因毁损而无法恢复的树木;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木;
(三)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迁移公共绿地内的树木或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所有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迁移农场、水利系统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木,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的树木,须报所在地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一处超过五十株的,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采伐、砍伐林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有的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性采伐。采伐海塘、江堤的防护林,由各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会同防汛、水利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农业局审批。遇到防汛、抗台等紧急情况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应急处置,报市农业局备案。其他防护林的采伐由市主管局审批。
(二)砍伐郊县范围内农场系统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木,由市农场局审批。
(三)因改建或扩建铁路、公路而影响护路林生长的,除紧急工程外,应安排在树木移植季节中迁移;确需砍伐的,分别由上海铁路分局或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批。非改建或扩建铁路、公路,不得擅自砍伐护路林木。
(四)砍伐公共绿地的树木或市区和县属镇所有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五)除以上(二)、(三)、(四)项规定外,砍伐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的树木,报所在地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超过十株的,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砍伐效县范围内树木由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超过五十株的,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六)国营林场进行更新抚育性的采伐,应事先作出规划设计,由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农业局备案。采伐所得的规格材,列入国家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要求砍伐个人所有而有保留价值的树木,园林管理部门可协商折价予以收购或折算木材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林业部门新种树木,应遵守以下的间距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少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树木生长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向树木管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经与树木管护单位协商同意后,架空线管护单位可自行修剪树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管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先行修剪树木。